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045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1 條 (096.01.03)
  • 要  旨:
    原財政部證期會 93 年 6  月 7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2505 號函,對
    證券商會計年度 95 年 1  月 1  日後之財務報告停止適用

    主    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6  月 7  日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2505  號函,對證券商會計年度開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含
              )以後之財務報告停止適用,請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6  月 7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2505 號函,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