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0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3.06.15)
  • 要  旨:
    核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 (售) 權證。
              二、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
                  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 (售) 權證,限以現
                  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
                  的證券者,亦同。
              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一日 (九○) 台財證 (八
                  ) 第一三八○三○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36 期 652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3 期 102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
      (90)台財證(八)第 138030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