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500018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5.03.23)
  • 要  旨: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認購 (售) 權證,其標的證券訂有投資上限者,限
    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境內華僑及
                  外國人投資認購 (售) 權證,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認購 (售) 權證如含有
                  法令限制投資比例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67 期 11527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5 期 98-9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6 月號 第 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