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309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4.05.18)
  • 要  旨: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

    主    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4 年 7  月 15 日翔財字第 94005  號
              函辦理。
    正    本:○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