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519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32-1 條 (097.08.04)
  • 要  旨:
    自 97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3  日恢復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
    、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價格不得低於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
    券賣出或借券賣出除外

    主    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 50 指數、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7 年 9  月 22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
              照。
    說    明:一、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不在此限。
              二、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