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財證(一)字第 00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0.11.13)
  • 要  旨:
    帳簿登載時限
    

    主    旨:茲規定帳簿登載時限,以健全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加強公司內部管理。
    說    明:一  依商業會計法第九條及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意旨,規定帳簿登載時限如
                  左:
              (一)序時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載,除現金簿及銀行往來簿
                  應每日營業終了結算餘額外,其餘至遲不得超過三日。
              (二)分類帳簿之登載時限,至遲不得超過十日。
              (三)前述登載時限係自會計事項發生之次日起算。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除會計制度健全具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其
                  帳簿之登載與上開規定時限不符者,請即改正。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390 頁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10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4  月 15 日(85)
      台財證(六)字第 1745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