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會令通知證管交字第 00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 條 (057.04.30)
  • 要  旨:
    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等之賣出均應課交易稅

    全文內容: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增資配發之新股權利證書以及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等
              ,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既同屬有價證券,並可自由轉讓,則上項
              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自均應課征證券交易
              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