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01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57.04.30)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077.08.06)
  • 要  旨:
    補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

    主    旨:茲補充規定公開發行之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
              照辦理。
    說    明:一、鑒於公營事業因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
                  範,得免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至於公告及申報仍請依
                  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公營事業已有會計審計等相關法規之規範,並便於執行,本會
                   (78) 臺財證 (一) 第○○七九七號函說明三、所規定之新臺幣三仟
                  萬元,得提高為新臺幣一億元。該函所規定之公告及申報,並得以公
                  開招標或處分資產之公告代之。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