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22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 (072.05.11)
  • 要  旨:
    依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師於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查帳報告意見段之後
    ,應依序記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等事項

    主    旨: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帳報告,應於「意
              見段」之後,依序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
              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章
              暨查帳報告簽發之日期。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