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24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57.04.30)
  • 要  旨:
    有關存貨評價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部分,依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得
    採能符合實情且能符合續後評價之「逐項」「分類」或「總額」比較,並
    應將方法記載於查帳工作底稿中

    主    旨:貴會計師查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一年財務報告,有關存貨評價採
              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一節,不論採「逐項」「分類」或「總額」比較
              ,依貴會計師之專業判斷,採用任何一種較能符合實情且能符合續後評價
              之意義者均無不可,并請將適用上揭評價方法實際工作情形,記載於查帳
              工作底稿中,一併報會,希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計師七十二年十月七日南榮字第二六三號。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