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 12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3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規定

    主    旨:關於證券經紀商年度之財務報告公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公司七十六、五、十五臺北 (76) 稽字第九○八號函辦理。
              二、查發行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十五日內,將財務報告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法提股東常會承認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之, (舊)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項財務報告向
                  本會申報及公告之限期,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三十
                  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後三十日內為之。 (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關於編製、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之規定,於證券商準
                  用之) 。請轉知各證券商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報並公告。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