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三)字第 74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71 條 (057.04.30)
  • 要  旨:
    綜合證券商承銷部門如有須要得另覓地點辦公,至其他部門仍應設置於同
    一地點
    

    主    旨:公司函詢綜合證券商可否分據於不同之地點經營不同之業務 (或辦公) 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78.4.13. (78)  太證管字第○九八號函。
              二、綜合證券商承銷部門如確有須要,另覓地點辦公,可檢具相關資料由
                  證券商同業公會轉本會申請,至其他部門仍應設置於同一地點。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