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管二字第 17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3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每年上半年財務報告免辦會計師簽證乙案仍應照規定辦理
    

    主    旨:貴會建議准自本 (六四) 年度起,證券經紀商會員每年上半年財務報告,
              免辦會計師簽證手續乙案,仍應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
              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六十四年八月五日 (六四) 證商福字第○七四號呈。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