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證管二字第 10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8 條 (057.04.30)
  • 要  旨:
    經紀商應將客戶解除契約者報本會核備並副知財稅資料中心及交易所

    主    旨:查近有部份證券經紀商以舊有開戶帳號 (空帳戶) 轉發給新開戶者使用,
              影響開戶建檔作業至鉅,爾後各證券經紀商如有以新開戶填補使用舊有開
              戶帳號以及客戶解除契約應函報本會核備,並副知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
              考核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