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證管發字第 04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 (057.04.30)
  • 要  旨:
    上市發行公司應指派專人解答投資人有關詢問

    事    由:一  查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
                  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為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所明定。茲為加強
                  上開法條之實施,特再規定各上市發行公司應指派專人負責解答投資
                  人有關財務業務之各項詢問,俾臻完備。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