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 0940008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7 條 (091.06.12)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40 條 (092.12.18)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4 條 (094.03.29)
  • 要  旨:
    各興櫃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主    旨:各興櫃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以提升資訊透明度,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4  月 8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468  號令暨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令
              辦理。
    正    本:各興櫃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票
              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