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305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3 條 (018.12.26)
  • 公司法 第 23 條 (035.04.12)
  • 要  旨:
    有關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之行為,如其係屬代理行為者,則於其有
    權代理之範圍內由公司負責,若其係為無代理權之情形,則由公司負責人
    自行付票據法第 10 條規定之責任
    

    全文內容: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方可適用,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簽發票據係屬代理行為,在有
              權代理範圍內由公司負票據上責任。倘屬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限時,依
              票據法第十條之規定,則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責任。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0年10月版) 第 23-5 頁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88年12月版)(上冊)第 2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