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700712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6 條 (097.10.14)
  • 要  旨:
    有關得為融資融券之交易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借券賣出餘額達該證券上
    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 25%時,暫停融券賣出,須餘額低於 18%時
    ,始恢復交易

    全文內容: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之證券,其融券餘額加計證券市場借券賣出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
                  )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
                  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券交易。
              二、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六二七一七號
                  令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5 期 901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金
      管證四字第 0970062717 號令,自 98 年 1  月 1  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