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058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 (099.01.13)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係指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從屬關係者指派之代表人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人。
              二、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6 期 349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3 期 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