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28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99.06.02)
  • 要  旨:
    質權人於債權屆期且未獲清償時,可就其拍賣質物所得價金為清償,亦得
    為所有權之移轉,但仍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買賣規定,於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中交易
    

    主    旨:質權人實行質權取得上市有價證券所有權,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但書
              第 2  款規定之適用,請確實辦理,並轉知股務機構,請  查照。
    說    明:按民法第 893  條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得
              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
              ,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則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亦可約定將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並非強制規定質物之
              所有權必須移屬於質權人。
    正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7 期 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