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結字第 09903014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
  • 要  旨:
    自 99.09.07 日起,調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借券系統定價、
    競價交易手續費計價方式及借貸服務費等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調整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證券商手續費計價方式暨議借
    交易本公司借貸服務費新增選項等事宜,自 99 年 9 月 7 日起正式上
    線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交字第 099003788
    8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證券商手續費計價方式調整項目如
    下:
    (一)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借券人收取手續費,不足 1,000 元者,得以
    1,000 元計。
    (二)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不足 100 元者,以 100
    元計。若出借人出借收入扣除證交所借貸服務費後,不足 100 元
    時,則證券商手續費以該餘額為限,出借人無需補足差額。
    (三)證券商代客戶洽尋券源.得向借貸雙方酌收費用。
    二、議借交易本公司借貸服務費,新增得由借券人或出借人全數支付借貸
    服務費之選項。
    三、本公司於當日交易結算後,將提供證券商手續費金額報表供參。
    四、99 年 9 月 7 日前成交之借貸交易,仍適用舊制至全部還券為止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各保管銀行、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正
    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
    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核部、電腦規劃部、國際事務
    部、財務部、結算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