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85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53861 號
  • 要  旨:
    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有關「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提列
    之刪除,證券商已提列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並應僅可填補虧
    損或實收資本額達百分之五十而撥充資本額
    

    全文內容:一、「證券商管理規則」業經本會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73857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管理規則已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證券商應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規定,證券
                  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
                  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
                  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額者
                  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資訊管理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9 期 1176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2 期 81-8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3 月號 第 7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2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538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