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28 條 (099.11.24)
  • 要  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持
    股比率應以百分之五為限,但若於 100.01.21  日前比例超過者,不在此
    限,但應不得再增加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投
              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證券商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以百分之
                  五為限,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但不得再增加其持股比率: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在本令發布日前已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之比率逾百分之五者。
              (二)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因合併繼受被合併公司所持有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致持股比率逾百分之五者。
              二、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六○○二五九一二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
              局、保險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5 期 225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2 期 8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3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5 月號 第 55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6002591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1002893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