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9.05.19)
  • 要  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並自 100  年 7  月 5  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
                  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三
                  一五九七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24 期 20325-203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8 期 8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9 月號第 69-70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金
      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部分不再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