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80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9.11.24)
  • 要  旨:
    上市上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無法於 101.03 底前公告申報 100
    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於 101.02 底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延長期限,但以 1  個月為限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及上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底前公告申報一百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底前
                  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
                  報期限,申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24 期 3720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12 期 10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1 月號 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