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86.05.07)
  • 相關函釋:
  • (89)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
  • 要  旨: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依
    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結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
              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賦稅署、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
              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  月 3  日
      (89)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函,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無償
      配股,應依說明二辦理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