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000533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20 條 (101.01.04)
  • 證券交易法 第 14-4 條 (101.01.04)
  • 要  旨:
    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是為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所明定,而同法第 4  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公司法
    關於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全文內容: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
              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同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規定公司法第 220  條
              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是以,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
              員準用前揭公司法規定。基此,有關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議
              一節,依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