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498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5.03.23)
  • 要  旨: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21 期 4387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12 期 7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 月號第 6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2 月號第 10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3  月號第 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