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082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7-1 條 (095.02.03)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95.05.30)
  • 要  旨:
    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
    之 2  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者,則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所詢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可否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一節,如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認定無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
              之適用而應回歸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者,則上開公司依公司法第 1
              67  條之 1  規定,向特定人買回庫藏股,尚無不可。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