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2001442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1 條 (102.08.27)
  • 要  旨:
    核釋公司收回(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不再轉讓者,非
    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規定之課徵範疇,因此,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全文內容: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1  規定,收回或
              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8 期 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2 月號 第 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