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415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5.05.30)
  •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
    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主    旨:有關函詢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 96 年 7  月 24 日中信銀代理字
                  第 96201187 號函。
              二、消滅公司股東因取得存續公司為合併所發行之新股,以致取得自己
                  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發行
                  股票公司之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定「取得
                  」範圍,自無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之認定問題。
    正    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