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302023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3 條 (100.08.04)
  • 公司法 第 30、192-1 條 (102.01.30)
  • 要  旨:
    有關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採限縮
    解釋,非由公司得任意增加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3  月 20 日證期(發)字第
              1030006078  號函以:「為使具提名權之股東均有公平提名機會,並落實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針對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之規定,宜採限縮解釋:應指與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4
              項所明定之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
              30  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附該法
              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以及法令所明定要求之
              資格條件(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等)等有關之證明文件,而非由公司任意增加其他資格條件之證
              明文件。」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意見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