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 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 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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