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500050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
,其取得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與取得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疑義

主 旨: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本(105 )年 3 月 23 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 105
0010713 號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涉課稅疑義,出借人屬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其取得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與取得權益
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分敘如下:
一、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規定:
(一)營業稅: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屬營業稅法第 6
條所稱之營業人者,其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代價,尚無開立統一
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疑慮。
(二)所得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費用,係出借人在我國境內從事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行為而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
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 2 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借
券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及列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權益補
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依法
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
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予課徵所得稅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
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相關圖表:
  •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03.23 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PDF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