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 10 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國庫取 得該有價證券之所有權,且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 330 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 10 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 ,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 稅課稅範圍。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03 期 270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