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805023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08.08.26)
  • 要  旨:
    證券商與證交所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
    」規定自訂使用規則且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
    序,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
    

    主    旨:配合本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公平對待投資人
              規定,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前述規定自訂使用
              規則且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依使用規
              則公平對待投資人,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公司 108  年 8  月 26 日臺證作字第 1080701511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