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負責人兼任其他公司負責人,並代表該其他公司於所屬證券商
辦理開戶及買賣有價證券者等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9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25105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監理並加強風險控管,對於旨揭負責人避免利益衝突之具體作
法等規範如下:
(一)應簽署避免利益衝突聲明書以供備查。
(二)證券商應比照「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附件一),依其附錄所列可能產生之疑似洗
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附件二),進行態樣分類,客戶為證券商負責
人兼任其他公司負責人,並代表其他公司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
賣有價證券時,如符合下列附錄一、客戶帳戶類第三及第九類之態
樣,應進行關聯戶建檔並比照上開「注意事項範本」第柒點規定,
對關聯等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
1.開立數個投資帳戶,而這些帳號都指定同一人作為共同或授權委
託人。
2.以不同公司名義但皆有相同之法定代表人或有權簽署人,開立數
個帳戶。
(三)證券商應執行下列檢查程序及內部稽核作業:
1.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
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
檢查程序。
2.內部稽核應每月對委託買賣之相關憑證資料加以稽核。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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