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鉅額買賣配對交易發生錯誤之相關申報作業事 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 108 年 9 月 11 日臺證交字第 1080202936 號函辦理 。 二、證券經紀商如按本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據當 組配對申報完成撮合成交後,當任一家證券商有申報當組配對交易錯 帳情事,應主動通知當組配對買賣之他家證券商就同筆交易辦理錯帳 申報,並於申報當日通報本公司交易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 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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