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調降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 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十,但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營業處所經營 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 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 限制,自 109 年 3 月 19 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9036122 6 號令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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