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09 年 3 月 19 日起,投資人 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 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9036122 64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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