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5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 4313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修 正,並報奉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相關修正內容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 w.twse.com.tw →「TWSE 網站:公司治理中心」→「國內業務宣導 網站」→「券商輔導」→「文件下載」),請自行下載,並即依修正 內容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至遲應於 109 年 6 月 30 日開始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須經董事會通過,如未及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事會追認,外國證券 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三、除經通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無須將內 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申報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惟應將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及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料妥善保 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通知,即時提供查核。 四、惠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分別將本函轉知未與本公司簽訂市場契約之證券商。 五、另自即日起,各證券商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內完 成稽核報告之撰寫: (一)每日查核部分(含隨案查核):查核日後二個營業日內完成。 (二)每週查核部分:當期稽核報告受查期間之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 (三)每月查核部分(含每季、每半年、每年之查核):當期稽核報告受 查期間之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 (四)受查期間係指前次查核日至本次查核日之前一日止,且期間之長短 應配合查核作業週期而不宜任意變更。 六、本公司 86 年 5 月 22 日台證(86)稽字第 13697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交易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資訊服務部、秘書部、券商 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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