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放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每月寄送對帳單相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 59904 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電子化作業平台及無紙化環境,提升證券商作業效率及精簡人 力成本,放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保管機構並透過集保公司「VMU 法人對帳平台」對帳機制,得豁免適用現行每月寄送對帳單之規定。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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