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00331660 號函同意照辦。 二、請各證券商依旨揭修正內容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 。 三、為避免證券經紀商發生誤買賣上市上櫃公司庫藏股情事,各證券經紀 商應配合執行下列強化措施: (一)應注意不得發生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錯買賣庫藏股情事。 (二)應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加強教育訓練。 (三)若發生類似錯買賣庫藏股情事,則該證券商即應採行電腦設控機制 。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