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各類證券簡稱命名原則」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僅限合格投資人得參與交易,為 利投資人明確辨識「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及「興櫃戰略新板公司股 票」,爰修正「各類證券簡稱命名原則」,新增前開類別股票之命名 原則。 二、旨揭命名原則亦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其他連結>國內業務宣 導網站>上市公司>文件下載(A043)」查閱修正後之內容。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各資訊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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