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5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 40283 號函及 110 年 6 月 1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35783 號函 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修 正,並報奉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相關修正內容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 w.twse.com.tw→「TWSE 網站:公司治理中心」→「國內業務宣導網 站」→「券商輔導」→「文件下載」),請自行下載,並即依修正內 容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至遲應於 110 年 8 月 1 日開始執行(前開內部控制制度請儘速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外國證券 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三、除經通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無須將內 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申報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惟應將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內容及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等資料妥善保 存,並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通知,即時提供查核。 四、惠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分別將本函轉知未與本公司簽訂市場契約之證券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交易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資訊服務部、電腦作業部、 秘書部、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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