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290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110.05.06)
  • 相關函釋:
  • (82)台財證(二)字第 02850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7 條第 6  款本
    文之情形
    

    全文內容: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
                  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
                  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