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2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110.05.06)
  • 要  旨:
    令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相關規定,證券商申請
    減少資本退還股款者,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全文內容:一、為健全證券商之財務結構,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申請減少資本退還股款者,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
                  十六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一八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相關圖表:
  • 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一八八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