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一字第 0920150623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
    

    全文內容:一、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惟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
                  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五○六二三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3 號令.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4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201506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