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45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8 條 (113.08.07)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4704 號
  • 要  旨: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 43-8 條第 1  項第 6  款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
                  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
                  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轉換契約中載明係採募集發行或私募新股之方式,
                  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且應擇一為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四七○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
                  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4596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79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民國 93 年 10 月
      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470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