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二)字第 8884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
有關證券商代辦股務人員登記事宜
主 旨:證券商服務單位之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其所屬證券商向 貴公會
辦理登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兼復統
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八日統證 (八十七) 管字第一
○○號函。
二 有關證券商代辦股務人員登記乙節,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廿六日 (87)
台財證 (三) 第○○六○四號函係就「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所訂,受理股務單位之「正、副主管人員」任
職及異動申報作業,已委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仍
請遵循照辦。另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亦包含代辦股務之業務人員,故應「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本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二二六九號函規定辦理登記,請由 貴公會
負責登記事宜。另證券商因臨時或不定期僱用代辦股務之人員,如未
具業務人員資格者,暫免其登記。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1 期 10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